一、環評審批程序;1、申請與受理。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的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對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建設項目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采取法定形式向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提出申請,提交相關材料。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行政審批大廳受理建設單位提交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及相關材料,并進行核驗,作出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處理。
環評報告2、環評報告項目審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司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查。需要進行技術評估的,由評估機構組織專家對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技術評估,評估機構應在30個工作日內提交評估報告。3、項目批準。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司根據審查和評估結論提出審批建議,經相關司會簽后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局長專題會和局務會審議,經審議通過后辦理批件。聽證與信息公開。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在政府網站公布受理的建設項目信息;在作出予以批準的決定前,公示擬批準的建設項目信息;作出批準決定后,公開審批結果。對可能影響項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環境質量以及存在重大意見分歧的建設項目,可以舉行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建設項目除外。二、提交材料;1、申請書一份;2、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文字版一式八份,電子版一式兩份 ;3、項目建議書批準文件(審批制項目)或備案準予文件(備案制項目)一份 ;4、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